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隱瞞、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