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二十六條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應在獲準占用應稅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應在實際占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十二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面積)為計稅依據,以平方米為單位,按所占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實行壹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擴展資料:
根據《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應稅面積不能及時準確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占地情況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待應稅面積準確確定後結清稅款,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耕地占用稅稅款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省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特殊困難是指以下情形之壹:
(壹)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第三十九條 涉及耕地占用稅的稅收違法行為,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