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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國出口退稅新政策

2015年1月1日起各項實施退稅新政策如下:

★2014年11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2014年12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以貴金屬和寶石為主要原材料的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8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應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執行。

★2014年12月25日,財政部頒布《關於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的通知》(財稅〔2014〕115號),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將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點提高後,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仍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

★2014年12月2日,海關總署出臺《關於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及相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7號),明確了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及相關事宜。

★2014年12月24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業》的通知(財會〔2014〕32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石油石化企業範圍內施行,其他石油石化企業參照執行。

★2014年11月27日,國務院頒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14年第657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2日,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5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稅委會〔2014〕32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2015年稅目數***計8285個。

★2014年1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系統作風建設“鞏固深化拓展”主題活動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14〕137號),規定2015年1月1日起,試行《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2.0版本;及時開展《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落地情況檢查。

★2014年11月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規定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全額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2014年10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稅務稽查案卷管理暫行辦法》和《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管理參考規範》的通知(稅總發〔2014〕127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2014年8月28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關稅〔2014〕5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上述78個稅號鋼材產品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014年12月11日,財政部發布《關於貫徹實施修改後的預算法的通知》財法〔2014〕10號,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預算法。

★2014年12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頒布《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48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2014年12月23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關於取消、停征和免征壹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暫停征收1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小微企業免征4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4〕156號,《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14〕150號,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2015元月關於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關於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4〕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下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壹)提高部分高附加值產品、玉米加工產品、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

(二)取消含硼鋼的出口退稅。

(三)降低檔發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見附件。

二、本通知第壹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第壹條第(三)項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提高玉米加工產品出口退稅率的政策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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