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關於發布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通知》((87)財農字第206號)規定了以下減免稅項目。
(壹)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隊軍事設施用地
軍事設施用地限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指揮防護工程,裝備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和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用通信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道、靶場、訓練場、營區等。部隊用於非軍事目的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稅。
2.鐵路線、簡易機場和停機坪用地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鐵路車站、裝卸場、倉庫兩側和沿線預留的土地。鐵路系統中使用的其他土地,如貨場、倉庫、招待所和員工宿舍,也不免稅。根據國務院發[1986]40號文件,鐵道部經濟承包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征耕地占用稅,應征稅的建設用地從1991開始征稅。地方鐵路線路、兩側預留用地和沿線車站的卸車場、倉庫可比照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按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民用機場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航站樓、塔臺、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3.炸藥庫用地
炸藥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的炸藥專用倉庫和保證安全所必需的土地。
4.學校、幼兒園、療養院和醫院用地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學、中學和小學(包括部門和企業開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食堂和宿舍,免稅。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學校占用耕地,不免稅。職工的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都不免稅。
醫院,包括軍隊單位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保健中心、醫療站和診所,均給予免稅。
養老院等。不能免稅。
5.殯儀館和火葬場用地
上述免稅土地發生變更,不屬於免稅範圍的,從變更時起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下列項目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
1.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農業戶口居民(含漁民、牧民)自用的房屋],按規定稅額的壹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2.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以發電和旅遊為主的占用耕地的水利工程不得免稅。
3.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孤寡農民,以及生活在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的農民,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房屋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申請減稅或者免稅。
二、財政部駐湖北省財政廳《關於老幹部活動中心臨時用地應納耕地占用稅問題的請示》((87)財農字第10號)。316]中規定的減免稅。
(壹)對於民政部門開辦的福利工廠,如果確實是為了殘疾人就業,可按工廠職工中殘疾人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和照顧。
(二)農民和居民搬遷後,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土地少於原宅基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稅;超過原有宅基地的,對超過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民和居民修建豬圈、牛棚等。在允許占用的宅基地上,應相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壹年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可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兩年以上的,從第三年起按照規定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其他財政稅收法規規定的減免稅項目
《財政部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街道、人行道、廁所、市場等公共設施按規定征稅問題的批復》((88)財農字58號)文件規定,非農業戶口的港澳臺華僑占用的耕地,全額征稅;確屬農業戶口的,可按農民住房征收。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辦的幼兒園、托兒所占用的耕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稅。對農業戶占用責任耕地建房的,應先建設與責任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經上級政府批準後可免征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昆鐵路免征耕地占用稅和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00]47號)規定,內昆鐵路建設項目取土場、改路、臨時工程等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按規定對生活區占用的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對遼寧、湖北、內蒙古、廣西等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公路按低限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復》((87)財農字472號)文件規定,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公路用地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定的適用稅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老少邊窮地區以工代賑方式修建的公路,國家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財政部批準,可酌情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路建設臨時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國[1999]第142號)規定,因公路建設臨時占用耕地超過1年,或者不足1年不能恢復耕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稅,適用稅率按照公路建設用地稅收征收標準執行。占用時間不滿壹年,可以復耕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 54 38+0]73號)規定,西部地區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免征耕地占用稅的範圍僅限於公路和公路線路兩側溝渠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貨場、養路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占用的耕地不免稅。國道、省道以外的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上述免稅土地發生變化,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從改變用途之日起繳納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對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臺資、港資、僑資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免征耕地占用稅的批復》((88)財農字第61號)文件規定,對臺資、港資、僑資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可免征耕地占用稅。
以上是我為妳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妳通過以上知識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