こここせせこここ1穗m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帝子[1986]8號)。第19條規定了新建房屋如何征稅。對納稅人建造的房屋,從建造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征收房產稅。所以,雖然工程在妳的企業已經竣工,但未使用的話不需要交房產稅,但在決算前已經投入使用的話就應該交房產稅。計稅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壹條規定:如何確定房產原值,無論是否記入會計賬簿,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房屋的原價應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和記錄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調整或重新評估。但是對於妳說的決算前投入使用的情況,各省的規定不壹樣。《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界定房產稅若幹政策和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0〕398號)“五、關於尚未核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地產的征稅問題,根據《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尚未核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地產,按照基建計劃價值扣除30%後的殘值征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征收稅款的,不予退還。對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結算的項目,在項目最終結算前暫按項目預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工程決算後,從工程決算的次月起,按照固定資產決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工程決算前已經按照預算價值計算繳納的稅款,不得多退或少補。“《山西省實施細則》(晉[1986]95號)第五條:“新建房屋自備案之月起征收房產稅。尚未驗收但已投入使用的,從使用之日起征收房產稅。“因此,妳需要與當地稅務部門溝通妳所說的情況,並要求他們出示收取罰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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