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支付的工資報酬;而勞務報酬壹般是根據《合同法》的有關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居間合同等規定簽訂合同而取得的報酬.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法》的權利義務,和用工單位存在著雇傭被雇傭的關系,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資報酬之外,還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務報酬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其勞動具有獨立性、自由性,其行為受《合同法》的調整.
勞務發票指服務業統壹發票務應稅項目寫明的是提供勞動。個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是個人主動到稅務機關納稅同時稅務機關給予開具發票,憑發票就可到支付單位領取報酬。而單位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也是幫付出勞務的個人來開票,納稅義務人還是付出勞務而收到報酬的個人。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因為沒有發票所以由稅務部門代開勞務發票,實際就視同個人為壹個可以營業提供勞務的獨立體,因為這個獨立體不是公司或個體戶,所以需要代開發票。工程發票也叫建築業發票,凡從事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壹發票(自開)和建築業統壹發票(代開)兩種。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需要征收以下稅種:
(1)營業稅:按工程價款(包括料工費)的3%稅率計征;
(2)城建稅:按營業稅額的7%或5%征收;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額的3%征收;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額的1%征收;
(5)企業所得稅(對核定征收企業、單位征收,外來建築企業就地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