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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和單位繳納工會會費的比例

工會會費收取標準:

1.各建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其中40%轉上級工會組織,60%由基層工會留存。

2.應當建立工會而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取工會經費。

3.全國金融保險企業、省級移動、中國網通、郵政、105隊、11旅企業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並按10%計提工會經費。

會員的各種獎金、津貼、特許權使用費和各種補貼、救濟金、養老金、遣散費和其他收入。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它法令規定,會員費不得繳納。工會經費來源: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政府補貼;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所稱企業事業單位撥款,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工會法

第四十三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貼;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付的資金,應當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的收支,應當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的使用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依法接受國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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