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
1.“個轉企”後屬小型微利企業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全部減免所得稅;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所得減按10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轉企”後,對按規定確有困難的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後,可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個體戶轉型開辦公司,將獲政府財政獎勵。以“個轉企”上壹年度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實繳稅款為基數,對實繳稅金地方財政實得部分新增超過10000元的企業,3年內按80%給予財政獎勵,獎勵資金按現有財政分成體制分級承擔。
4.“個轉企”後屬小型微利企業的,免收企業註冊(變更)登記費、年檢費、補(換)營業執照工本費、稅務發票工本費。
5.“個轉企”後,各金融機構根據其生產經營需求和現金流等特點,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靈活設計還款方式,量身定制還款計劃,創新抵押擔保方式,拓寬抵押擔保範圍。
對“個轉企”後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期納稅有困難並符合稅法規定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可延期繳納稅款。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後的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固定資產)的劃轉,如果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範圍不變的,免收交易手續費;其中轉型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免征契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