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第四條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因此,計提工會經費的基數應該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發工資總額.
2、提取工會經費時:
應提工會經費=計稅工資總額*2%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3、上繳工會經費時:
上繳經費=應提取工會經費數*40%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4、工會支出時:(企業留存的60%部分用於平時的工會開支)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工會經費的來源有哪些
1、工會經費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算提取的,其中40%上繳縣級(含)以上總工會,或由稅務部門代縣級(含)以上總工會扣繳,60%留存本單位工會使用.
2、工會經費壹般是按月提取繳納的.但是,各地區要求不壹樣,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工會咨詢,按照當地工會要求的時間申報繳納.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有五個方面: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工會經費的計稅依據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