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的2%計提,成立工會組織的,按工會經費按40%上繳上級工會組織。未成立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按全額上繳上級工會組織,壹般工會經費返回企業基層工會的比例為60%。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我國法律規定,工會經費的計提比例為每月工資薪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其中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壹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規定的,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返還比例具體如下:
1、個人繳納比例。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交納本人每月工資收入百分之零點五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
2、行政撥交比例。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
3、上繳比例。成立工會組織的,按工會經費按40%上繳上級工會組織。未成立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按全額上繳上級工會組織,壹般工會經費返回企業基層工會的比例為60%。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工會上繳40%的經費法律依據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三十七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