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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過“9710”海關監管向自己的香港公司申報出口,讓外匯和財務合規?

從政策上看,是可以的。2020年6月發布的海關總署2020年第75號公告(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新增了跨境電子商務出口9710和9810監管方式。

(1)增加海關監管模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中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2)增加海關監管模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或簡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的貨物。

海關:9710的監管模式確實可以銷售給自己的境外公司,通關認可這種業務是跨境電商的業務;

外匯:根據2020年4月發布的匯發[2020]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第六條,優化銀行跨境電子商務結匯。支持更多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匯發[2019]13號),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和真實性審核要求的條件下,為具有交易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市場參與者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從政策上看,只要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報關獲得報關單,就可以通過平臺的交易信息進行收匯,並且根據2020年5月發布的匯發[2020]11號,可以進行收結匯余額結算,解決了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問題;

稅收:財稅[2018]103號是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享受無票免稅,即適用9610監管模式下出口;還有就是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和征收。估計稅務局會重視,希望增值稅無票免征,所得稅盡快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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