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股份制企業的登記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的規定。
聯營企業的登記應提交聯營協議。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註冊,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登記申請書;
(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三)投資者所在國(地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及資信證明;
(四)董事會名單以及正、副總經理任職文書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第十條 私營企業申請開業登記註冊,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登記申請書;
(二)能證實申請人職業的證件和個人居民身份證;
(三)資金證明。
申請開辦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提交投資人合夥協議和公司章程。第十壹條 非保稅區企業在保稅區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須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登記申請書;
(二)派出企業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文件;
(三)派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原登記機關的通知函;
(五)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委托書。第十二條 保稅區企業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以外文書寫的須附中文譯本。第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自接到保稅區企業申請登記所提交的文件、證件之日起,在七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第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予以核準登記的企業,視其類別分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證。第十五條 保稅區企業從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證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章 變更登記第十六條 保稅區企業需變更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企業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要求變更的文件、決議;
(三)其他有關證件、文件。第四章 註銷登記第十七條 保稅區企業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申請書;
(二)企業的文件或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十八條 保稅區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第十九條 保稅區企業應按規定時間每年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第二十條 保稅區企業投資方應按下列規定及時繳足出資額:
(壹)企業必須在合同、章程或申請書內載明出資額、出資期限或出資方式。分期出資的,投資方的第壹期出資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應出額的15%以上,其余按合同、章程、申請書載明期限出足;
(二)載明壹次性出足的,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第二十壹條 保稅區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不出資的,視同企業自動解散。企業應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登記主管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