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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崗位工資標準

工勤崗位工資標準如下:

(1)在崗位工資上,工勤崗普通工的工資為1480元;

(2)管理崗最低壹級的工資為1510元;

(3)專業技術崗最低壹級的工資為1510元。

壹、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壹個工資標準。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壹個工資標準。

二、績效工資:

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範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貼補貼:

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主要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對艱苦邊遠地區根據發展變化情況,每5年評估調整壹次。

2、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對在苦、臟、累、險及其它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壹制訂特殊崗位津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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