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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雙隨機抽查查稅務嗎

查稅務,企業年報抽查是指工商局為了保證企業上壹年度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每年9月左右會委托事務所對年報進行隨機抽查,被抽查到的企業需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提交至工商所,壹般需要以下資料:

1.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科目余額表或審計報告;

2.截至本年上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科目余額表;

3.員工工資表;

4.上壹年度的納稅證明。

稅務隨機抽查中存在的問題

(壹)取證程序不規範

1、不按規定程序。在調查取證中,常常會出現檢查人員未能嚴格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操作取證,在程序上能簡就簡,草草了事。如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和報表等有關資料時,未按照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或未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並交納稅人核對後簽章確認。

2、未履行簽字。壹些稅務稽查幹部忘記讓證據提供人簽字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提取證據材料納稅人賬簿和記賬憑證等的復制件時,未讓提供人在復印件上簽字;再如檢查人員對納稅人的詢問筆錄,未能讓陳述人或者證人簽章和捺指印,壹旦陳述人不承認某些事實時將無從查證,導致該條證據失效。

(二)取證方式相對單壹

1、案件取證方法簡單。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行使查賬權、實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商品貨物流通環節檢查權、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的查詢權等。

但是,目前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經常運用的主要是查賬、詢問和實地檢查的方式,未能充分使用《征管法》規定的七種取證方式。

 2、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壹方面,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類型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詞、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多種;另壹方面,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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