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稅,納稅義務延至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
《關於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在本通知實施後按月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全額征稅;本通知實施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將平均分配在各月,按月收入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征稅。”
壹次性繳納年金比分期繳納要多繳稅。
具體內容如下
A.延期納稅有利於減輕被保險人的稅收負擔。
根據文件編號103,所謂年金延期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稅,納稅義務延期至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期間。
具體為:(1)在年金繳納環節,單位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稅;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的年金部分,不超過其所繳納工資計稅基數4%的標準,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稅。(三)在領取年金過程中,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個人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按照工資收入項目適用的稅率征稅。
提醒:對於相當壹部分年金參與者來說,這壹新政策的好處是:退休時分期領取年金,稅負將有所減輕。
因為,我國實行的是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制,也就是說,應納稅所得額越高,稅率越高。壹般情況下,個人在工作時的工資收入往往高於退休時的工資收入。因此,如果能在工資收入發放前扣除更多的免稅或臨時免稅項目,稅率無疑會降低,稅額也會相應減少。個人退休時,由於我國實行個人養老金免稅政策,即使個人分期領取年金,對應的稅率也較低,繳納的稅款也相應較少。
b領取年金時不能稅前扣除3500元。
新政實施後,個人領取年金如何征收個稅?
文件編號103規定,2014 1以後按月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所得適用稅率全額納稅;2014 1 10 1以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應在各月平均分配,每月領取的全額按工資所得項目適用稅率征稅。
提醒:從這個規定來看,要求全額領取年金。也就是說,任何之前沒有被征稅的年金,都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領取。然後就可以根據每月分攤找到適用的稅率,進而計算出個稅。此時扣除的3500元不能稅前扣除,即領取年金時至少要繳納3%(工資收入適用的最低稅率)
個案研究
李先生的公司於2014年至14年開始設立企業年金(假設年金計劃金額不限,下同),李先生將於2024年退休,屆時其年金個人賬戶金額為12萬元。如果李先生在領取年金時想按3%的最低稅率繳稅,只要每月領取的年金不超過1500元。也就是說,李燦先生分七年領取年金,年收入為17143元,月收入為17143÷12 = 1429元。適用稅率為3%,每月應納稅額為1429元。7年後,李先生已繳納稅款3,665,438+02元。
如果李先生每月想領取更多的年金,如果分五年領取,那麽先生每年領取年金24000元,即每月24000元+02 = 2000元,適用稅率為10%,每月應納稅額為2000×10%。5年下來,李先生已經交了5700元的稅。
C.非特殊原因壹次性領取年金,要多繳稅。
自2014起實行年金延期納稅新政策,之前建立年金的單位、個人和單位,在繳納年金時已經納稅。那麽個人以後領取年金的時候,壹部分已經繳稅,壹部分延期。他們領取年金應該如何收稅?
103號文件對此有明確規定,需要區分兩種情況:第壹種:103號文件實施前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年金,2014 1後個人領取的年金,允許個人放入2014 1。
第二種:103號文件實施前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年金。個人願意分期領取年金的,可以按照2014 1之前繳納的年金繳費額的百分比扣除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後的余額按照上述月分攤方式納稅。
此外,對於因定居國外需要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的年金被保險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死亡後需要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的,文件號103規定,允許領取人將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照12個月分攤到每個月,按照上述第壹種和第二種情況征稅。
提醒:文件編號103還明確規定,對於因非特殊原因(出境定居或死亡)需要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壹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收入,按上述不同情況征收個稅。
個案研究
王先生的公司於2014至10開始設立企業年金,王先生將於2024年退休,屆時其個人年金賬戶為12萬元。如果王先生想在退休時壹次性取出全部年金,那麽120000元作為壹個月的工資收入單獨納稅。此時適用稅率為45%,即王先生應繳納120000×45%-13505 = 40495元。
也就是說,王先生壹次性領取這份年金的納稅額是七年和五年領取這份年金的11倍和7倍。
智多星d
什麽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的規定,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只有不超繳的年金才可以遞延納稅。
103號文件規定:壹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企事業單位為所有在職或在本單位就業的職工繳納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的標準,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超過前兩條規定標準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收入,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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