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區間為5001元至8000元,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
2.工資在8001元至17000元之間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
3.由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是按年征收,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需要扣除費用6萬元,免稅收入,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年薪收入指五險壹金、專項附加扣除和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無需繳納全年個人所得稅;
4.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補助費用,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高出的部分除以本人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商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按標準納稅。個人在單位工作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個人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征收壹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