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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引用中使用的稅收政策

政策壹:當期有銷售項目但無進項,解決用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欠稅問題。

《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用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

1.如果納稅人因為銷項稅少於進項稅而在期末有稅收抵免,則應使用期末稅收抵免來沖減增值稅欠款。

二、納稅人用進項稅額抵扣欠繳的增值稅,按以下方法進行賬務處理:

(1)增值稅應納稅額大於最終免稅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二)增值稅欠稅金額小於期末留稅額的,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政策二:小規模期間取得的專用票轉為壹般納稅人後的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減免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9號,2015)

1.納稅人在稅務登記至認定或者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未能簡單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在該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可以在認定或者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二、上述增值稅抵扣憑證無法按照現行規定認證或審核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賣方納稅人開具紅色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色增值稅專用發票。

買方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73號填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信息表》或《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信息表》時,選擇“購買的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或“購買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

政策三: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和《企業報表執行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關於技術轉讓免征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212號):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享受優惠待遇的技術轉讓主體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3)國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四:母公司將房產、土地無償轉讓給100%控股子公司繳納增值稅。

1.《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號)規定,納稅人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2.《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第壹條規定:

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相關政策【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二)無增值稅項目。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重組中納稅人增值稅免稅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5號)第壹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其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轉讓給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

政策五:企業接收股東分配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國稅2065 438+04 29號《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規定:

二、股東轉讓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接收股東分配的資產(包括股東捐贈的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捐贈的資產、股東放棄其在企業中的股份,下同)。凡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作為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並已在會計上實際處理的資產,不得計入企業總收益,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收到股東分配的資產,作為收入處理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

政策六:關於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問題。

《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

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實行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壹)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份(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或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對技術成果投資選擇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不在投資入股當期納稅。允許遞延到股份轉讓時,按照技術成果原值與合理稅費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2)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何壹項政策的,允許被投資企業在技術成果入股時按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四)技術成果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轉移給被投資企業,並取得該企業股份(權)的行為。

政策七:從被投資企業抽回或減少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五條規定: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其資產中相當於初始投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回收;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減少實收資本比例的部分,確認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收入。

政策八: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從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漁業取得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漁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規定:

福建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四業”經營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請示》(閩地稅發〔2009〕157號)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等有關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漁業(以下簡稱“四業”)取得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從事“四業”的個人,其“四業”收入應按規定暫免征稅。

政策九:通過價格折扣、優惠向個人銷售貨物(產品)和提供服務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1。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和優惠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贈送禮品,如通信企業在購買手機時向個人贈送電話費、上網費,或者在購買話費時贈送手機;

3.企業會根據消費積分,向累計消費達到壹定金額的個人贈送禮品。

政策十:母子公司之間土地、房產無償轉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中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期間土地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號)第壹條規定,中信集團整體改制為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信有限)期間,中信集團無償劃轉至中信有限的房地產,中信集團無償劃轉至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有限)。

2.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政策執行情況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第9號2014)第三條:同壹投資者內部企業之間無償轉讓(劃撥)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同壹投資者內部的企業之間”是指母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同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之間;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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