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對公轉賬壹般不需要繳稅,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事業單位應當就其應稅行為繳納相應稅務,而應稅範圍並不包括公對公轉賬。公對公轉賬是通過銀行將款項從付款賬戶劃轉到收款賬戶的壹種貨幣結算方式,其進出賬本身並不構成應稅行為。因此,收款方在進行公對公轉賬時,不需因轉賬行為本身繳納稅費,但應根據收入性質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公對公轉賬的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企業在進行公對公轉賬前,需確保自身已完成稅務登記,擁有合法的稅務識別號;
2、發票管理:轉賬時應索取或提供相應的發票,以證明交易的真實性,並作為稅務申報的依據;
3、稅率適用:根據交易性質,確定適用的稅率,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
4、稅務申報:收款方應按照規定的稅種和稅率,及時進行稅款的申報和繳納;
5、稅務審計:企業應保留相關的轉賬和稅務記錄,以備稅務機關進行審計時查驗。
綜上所述,公對公轉賬不需要繳稅,但收款方根據其收入性質需要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