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4修訂)》第四十二條企業法人發生遷移(跨原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
2.由原登記機關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吊銷註冊號,發給遷移證,並將企業檔案移交新址所在地登記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4.除了工商改,銀行和社保也要改。如果有商標證、ICP證等資質證明,證明上有註冊地址的,需要相應變更地址。
5.變更住所的,應當提交變更後住所的使用證明。
擴展數據:
納稅人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文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營業執照;
2、變更登記的有關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文件。按照規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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