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所有行為的話,肯定是不對的。因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為壹定行為的話,才是由公司承擔責任的(通俗的理解:在公司事務上,法代其實就是公司)。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做其他和公司業務等無關的個人事務的話,就不會是公司的責任了。
《民法通則》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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