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份公司的股東如退出,應有相應的退出機制回購其股份或者分紅。股東退出需協商或者股東單方面要求,股東應得到相應財產。在註銷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壹種法律程序,註銷公司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分,例如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法人或代理)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3、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