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發票既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包括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單位虛開發票的,發票上註明的主體是單位,所以稅務機關會對單位做出行政處罰。但在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單位認為會計損害了其經濟利益的,也可依照相關法律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向會計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會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刑事處罰
(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規定,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處罰如下:
(二)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虛開發票壹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中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聯合懲戒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相關規定,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將被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依法對社會公布並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對單位: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對當事人:稅務機關將其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比如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
綜上所述,單位虛開發票的,會計也會受到牽連,所以,會計在工作中務必要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莫要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