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收品目就是增值稅的征收範圍 ,指按概括法設計的征稅品目。征稅品目通常稱稅目,是稅法上具體規定應當征稅的產品和項目,體現壹定的征稅範圍。增值稅的征收品目: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範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具體如下:
增值稅征收品目(征收範圍):
1、壹般範圍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2、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3、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將貨物從壹地移送至另壹地(同壹縣市除外)
(3)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8)代他人銷售貨物。
擴展資料增值稅征收對象: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壹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壹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2、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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