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居民企業股權激勵計劃。
(二)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不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股權激勵計劃應當明確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種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得權益的條件和程序等。
(三)激勵對象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對象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於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獲得的股權。激勵對象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轉讓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累計人數不超過公司最近六個月平均員工人數的30%。
(5)股票(期權)自授予日起持有3年,自行權日起持有1年;限售股自授予之日起持有3年,解禁後持有1年;股權獎勵自領取獎勵之日起持有3年。上述時間條件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予以規定。
(6)股票(期權)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超過65,438+00年。
(七)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及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不在《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行業目錄》(見附件)範圍內。公司所屬行業按照公司上壹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