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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貨車上牌流程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條:機動車未領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並交驗車輛: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的車輛的標準照片;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但海關監管車輛除外;

(四)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壹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的類型、制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

(三)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

(四)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五)機動車獲得方式;

(六)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七)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名稱、編號;

(八)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九)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十)註冊登記的日期;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事項。

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審核資料,檢驗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建立機動車檔案,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審核資料,確認車輛,對超過檢驗周期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檢測。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過戶登記事項,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收回原機動車號牌和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對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過戶登記:

(壹)機動車與該車的機動車檔案記載的事項不壹致的;

(二)機動車未解除海關監管的;

(三)機動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

(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項情形的。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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