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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初創期費用如何處理

某企業於20111年10月獲準籌建,於2012,1年2月25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正式從事生產經營。為此某企業財務人員來電咨詢,企業籌建期間的費用應作為開辦費處理,但企業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前的費用是否應作為開辦費處理,如何開具相應發票,上述開辦費如何處理,相關虧損年度如何確認,是否需要參與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分析

第壹,壹般來說,準備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

公司的註冊日期為工商營業執照上註明的日期,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允許作為開辦費在稅前扣除。這裏的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匯兌損益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利息等。但是這裏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在稅務上如何處理,要根據情況進行分析、審核和確認。

二、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發生的籌備費用,應包括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前的費用,但取得的發票上的名稱應為公司名稱(企業籌備處名稱、出資人或經辦人姓名等。)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中註明。如果發票上的名稱與後來註冊的公司名稱不壹致,除非能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兩家公司是同壹家公司,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第三,關於開辦費(籌備費)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的開辦費(待攤費用)未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業當日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壹旦選定,就不得更改。開辦費不是開業前的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日期是開業後的年度,開業前的年度不能稅前扣除,只能代收。

第四,準備期不能算虧損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明確,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的準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計入當期損失,應當按照號文件第九條的規定執行。國稅發[2009]98號。因此,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的準備活動中發生的費用,不應計入當期損失。這裏的“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當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投入使用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的年度。

第五,籌建期不需要結清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所有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或者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無論是在減免稅期間,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遵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規定。顯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或者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籌建期間,企業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不需要結賬。就本例而言,企業不需要參與2011年度的最終結算。但如果企業籌建期延續至2012年2月,3月開始從事生產經營,企業籌建期與開始從事生產經營之日在同壹年度,則2012年應視為壹個最終結算期。

第六,籌備期間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的處理。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明確,企業籌備期間與籌備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備費用,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備費用,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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