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規定期限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或其他存款賬戶;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2.壹般戶即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本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壹般存款賬戶,不可以辦理現金支取。事實上,只有基本賬戶必須備案。 另外,如果企業稅務賬戶單獨列示,也需要備案(網上稅務需要)。 其他未備案的賬目只能在審計過程中發現。 涉嫌偷稅漏稅不繳納的,稅務局有權查封相關賬戶,凍結需要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資金。 如果沒有偷稅漏稅,稅務局不會介入。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1、第五條 壹般存款賬戶是指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不在同壹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選擇存款人自願開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存款人、銀行開立、使用賬戶。
2、第二十壹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