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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跨省轉移,稅務不能註銷的情況下異地能否開具發票可以兩地同時開發票嗎

跨區開不符合規定

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開具。

發票可以開全國各地的,但是發票不能在開出之前不能脫離自已的稅務管轄地,比如要是把空白發票帶到不屬於自已稅國稅局管理範圍,那當地國稅機關可以沒收妳的稅票。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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