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納稅人為購買應稅車輛以應稅價值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海關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無正當理由申報的應稅價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值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值為計稅價值;
(四)納稅人生產、捐贈、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以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6)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受損的車輛、庫存3年以上的車輛、行駛8萬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以納稅人計稅價格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納稅人不能提供車輛有效價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已消失的車輛,自首次申報納稅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首次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每1年扣減10%;1年以下,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超過10年(含)的,計稅值為0。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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