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發布後,當我們將預付卡作為業務招待或福利對待時,財稅處理越來越統壹:
當購買預付卡時,
借方:預付款
貸款:銀行存款
2.預付卡實際給客戶的時候(用作福利),記賬。
借:業務招待費(福利費)
信用:預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l如果用加油卡支付汽車使用費,交付時是否應視為銷售?
企業購買預付卡或代金券時,售卡人沒有增值稅應稅業務;購卡企業支付預付卡或代金券時,售卡人或售卡人仍無納稅行為。那麽,在這個時間點上,購卡企業不能構成視同銷售。
2、會計處理和會計基礎
所以企業在購買代金券或加油卡時,都是用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做賬。
借方:預付款
貸款:銀行存款
用代金券兌換積分時,記賬,
借方:銷售費用
信用:預付款
附件為購買代金券時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客戶積分兌換代金券的活動方案、內部報銷審批單;
l用加油卡支付汽車使用費時,是否也可以根據購買加油卡的發票復印件和作為附件的內部支付審批表進行賬務處理?
眾所周知,如果汽車使用費是通過銀行存款支付的,那麽賬戶中記錄的附件就是汽車使用協議、汽車使用費發票、銀行繳款單和內部支付批準文件,因為我們知道個人提供汽車給企業使用,屬於增值稅業務,個人需要去稅務局代開發票。但用加油卡繳納汽車使用費,只是改變了繳費方式,並不改變業務性質。因此,用車協議仍屬於增值稅應稅業務,個人仍應開具發票。
因此,用加油卡支付產品展示中的汽車使用費,
記賬:
借方:銷售費用
商品:預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附件為加油卡發票、用車協議、用車費用發票、銀行繳款單、內部支付批準文件復印件。
以上是曼德企業服務對企業購買代金券、加油卡相關服務的賬務處理。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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