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房子要交的稅有: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稅率11%,小規模納稅人稅率5%;
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準予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三、印花稅,稅率0.5‰,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所載金額;
四、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法律客觀:新國五條20%個稅征收的細則內容:包括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因此,根據上面規定,賣房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也需要根據地方的實施細則,怎麽交納,何時繳納。解讀:征收差額20%個稅並非想象那高差額並不等於現值減原值其實,2005年國稅總局發布《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收征收壹體化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中,就重申二手房交易必須按20%繳納個稅。但征收二手房交易個稅,壹直是有兩種方式:壹是按總價的1%,壹種是按差額的20%。如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就按照交易差價的20%核實征收;如不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普通住宅按照交易總價的1%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照交易總價的2%核定征收。5年以上房產,並且是家庭唯壹壹套生活用房,免征個稅。由於按20%繳納個稅,不僅要提供稅務認可的正式發票和正式憑據,而且征稅基準的核算比較復雜。所以,從2005年開始,在這多年實際執行中,壹直是按總價的1%征收個稅,未按差額的20%征收。若按20%差額計個稅,是對其轉讓凈所得額征稅。也就是房產收入現值中,要減去房產原值、合理費用、轉讓稅費等費用後的凈所得額。並不僅僅是現值減去原值。其中合理費用是指: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貸款手續費、公證費等。同時,在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也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上述所有扣除費用,都要提供稅務認可的正式發票和正式憑據。公式為:(房產現值-房產原值-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其它合理費用-轉讓過程中繳納的各項稅費)*20%(具體計算方法解釋權以稅務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