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薪:
(1)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主張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至壹年的雙倍工資;
(2)其中壹筆工資之前已經支付的,直接主張另壹筆;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提倡實際工作工資、社會保障:
(1)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意識不強的用人單位,經常漏繳或不繳納員工的社保;
(2)如果勞動者離職,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要求從工作當月起補繳社保。
3.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5、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經辦機構有權對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和負責人直接處以罰款。
(2)社保機構有權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直接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