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接觸式”辦稅之發票驗(交)舊
二、事項名稱
發票驗(交)舊
申請條件
納稅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已開具發票進行驗舊。
取消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手工驗舊,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等系統上傳的發票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2.《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辦理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註
1
已開具發票存根聯(記賬聯)、紅字發票和作廢發票
(使用稅控機的同時提供發票使用匯總數據報表)
1 份
查驗後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適用情形
材料名稱
數量
備註
需上傳發票電子開具信息、下載開具發票電子解鎖文件
存儲介質
查驗後退回
辦理地點
1.辦稅服務廳(場所)
各區(地區)辦稅服務廳地址,詳見辦稅地圖:
2.北京市電子稅務局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各區(地區)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詳見辦稅地圖:/bjsat/mapNew/mapNew.html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可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門戶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註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壹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壹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應按規定作廢發票。發票遺失、損毀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處理。
5.?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應聯網上傳發票開具信息,不具備聯網條件的,可攜帶存儲有申報所屬月份開票信息的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或其他存儲介質到稅務機關報送其發票開具信息,方便進行發票驗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