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申報包括納稅申報和納稅。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我們通常會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納稅的情況。探討不依法申報納稅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責任,有助於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正確執法。
1.納稅人沒有按時報稅,卻按時繳稅。本案中,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規定,破壞了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稅務機關應當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納稅人按時、如實進行納稅申報,但逾期未繳納稅款。本案中,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收征管法規,導致國家稅款未能及時入庫。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相應措施。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