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納稅人申報辦理註銷登記,應填制《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受理審核。辦稅服務廳(基層分局)受理納稅人註銷登記申報,審查其提供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填報表格是否正確。對資料不全的退回補正;對符合規定且資料齊全的,還需轉相關環節辦理以下事宜:
(1)收回發票領購簿、繳銷發票;
(2)辦理註銷前的稅款清算事宜;
(3)辦理清稅手續。對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註銷登記的,轉入稅務違法違章處理程序。
3、確認、歸檔。經稅務機關相關崗位確認批準別,辦稅服務廳(基層分局)制發《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交納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