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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蓋了壹個廠房,土地使用稅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繳納

公司新蓋了壹個廠房,土地使用稅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繳納

1、土地使用稅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壹次。

2、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稅額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檔案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占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稅土地,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機關核實計稅。

土地使用稅應該從什麽時候開始繳納

1.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妳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3.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 *** 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土地使用稅是什麽時候開始征收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企業什麽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取得什麽相關檔案是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司購商品房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行為稅,跟“購買‘行為無關,跟”占用土地“行為有關。只要占用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就該納稅。而且壹般企業不在免征範圍,應當納稅。

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關鍵是看是否擁有土地使用證。

在商品房交易中,有些是有土地證的,有些是沒有的,如果沒有土地使用證,那就不用繳納;如果有,需要按土地證上的面積來繳納土地使用稅。

這種情況類似現在很多臨街的私人房,下面作為鋪面,上面作為個人居住,這種情況是按經營占地面積來計算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公式是:經營使用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占地面積×適用稅率。

繳納土地使用稅是什麽時候去哪裏繳納地稅還是國

(壹)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

土地使用稅向地稅局申報繳納。

(二)相關規定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檔案為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稅費: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範圍的土地為征稅物件,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資源稅。

現行《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從什麽時候起開始計提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從入帳

計提時:借 管理費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貸 應交稅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上交時:借應交稅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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