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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增值稅的具體步驟是什麽?

申請步驟如下:

1,納稅人到區(支)局、基層分局申報管理部門單證受理窗口領取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表》,連同以下材料報送申報管理部門單證受理窗口:

(1)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稅務人員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護照);

(3)經營場所信息(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4)銀行賬號證明;

(五)分支機構申請認定時,還應提供總公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批準書和總公司確認為統壹核算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六)出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其從事進出口業務或者食鹽批發業務的證明材料;

(七)實際納稅和銷售預測的相關信息;

(八)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必須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簽字復印件。

2、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期滿申請確認。

新辦企業必須在壹般納稅人臨時認定期滿後10日內申請轉為普通納稅人,並到所屬區(分局)局申報管理科領取和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通用申請表》,連同以下材料壹並報送申報管理科:

(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二)公司的有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3)銀行賬戶證明;

(4)經營場地證明(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總機構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批準書和總機構確認其統壹核算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六)出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其從事進出口業務或者食鹽批發業務的證明材料;

(七)年度財務報表;

(8)法人身份證、會計證、稅務師證復印件;

(九)增值稅明細賬設置及核算方法說明;

(10)實際銷售額和實際納稅額。

區(分)局、基層分局申報管理部門文書受理窗口收到納稅人的申報材料後,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向納稅人發出《稅收文書領取通知書》,並將相關資料傳遞給納稅人管理部門。

回顧

管理部初審後,連同相關資料壹並轉送分管業務副主任。

經分管業務的副局長批準後,分兩種方式處理:

(1)新辦企業或經營滿12個月的小規模納稅人對認定申請有異議的,連同納稅人所附材料壹並退回申報管理科文件受理窗口,退回納稅人。同時發布《關於未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的通知》。

(2)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不同意轉正的,申報管理科通知納稅人辦理註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防偽稅控金稅卡和IC卡。

(3)對同意申請的,如果不是新辦企業,由申報管理科打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出具《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確認通知書》並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上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如果是新辦企業,由申報管理部門出具《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確認通知書》,並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上加蓋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印章。

4.接收識別結果

納稅人可到申報管理處文書受理窗口領取稅務文書,《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認定通知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暫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不予批準轉為正式員工,並將收到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

5.預防措施

(1)轉正申請失敗、被取消臨時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應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應當上交防偽稅控IC卡和金稅卡。

(2)稅務登記變更時,市內跨區域流動的壹般納稅人應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領購簿,註銷防偽稅控機金稅卡和IC卡登記信息, 並持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壹般納稅人遷移證明及相關材料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壹式兩份。 遷入地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審核企業資質,核定票面金額和每月專用發票數量及限額,並開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核定通知書》。

(三)申報審批期間,稅務機關暫保留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按壹般納稅人有關規定進行征收管理。資格審查不合格,當年累計應稅銷售額達不到標準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其壹般納稅人資格,按照銷售額按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取消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權,收繳發票領購簿;當年累計應稅銷售額標準以下取消增值稅的壹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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