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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異地經營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異地經營的公司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核準;

2.章程草案;

3.到工商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4.取得營業執照;

5.在公安機關指定的部門刻制印章;

6.在銀行開立基本銀行賬戶和其他賬戶。

異地經營註冊公司的流程如下:

1.準備分公司的辦公地址。該地址必須是公司地址。

2.準備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分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是由總公司決定和分配的,所以在選擇註冊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時,要註意經營項目只能小於等於總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

3.準備分公司名稱:分公司只能叫某分公司,可以說是總公司的“子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單獨擬定公司章程並重新選擇註冊分支機構的名稱。

4.分支機構的稅務驗證:分支機構雖然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允許進行獨立的財務核算,盈利後允許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所以要註意分公司註冊後稅務機關的登記。

5.分公司註冊資本:分公司經濟上不獨立,所有資產歸總公司,沒有股權結構。因此,不需要重新選擇註冊資本的數額和驗證資本。

綜上所述,異地經營要在當地工商部門備案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否則就是非法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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