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如果沒有交付或提供服務,且對方不想返還,則計入營業外收入。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據的當天,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
(壹)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到銷售款或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據的當天為準;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的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交付日期;
(4)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但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完畢,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的,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銷售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貨物,視同銷售,為貨物轉移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過程中或者之後收到的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勞務和無形資產轉移完畢或者房地產權屬變更之日。
(2)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三)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境外提供建築勞務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69號)第四條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工程承包方從應付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物和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物和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所得稅——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而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壹是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第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賣方已經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