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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減值及其轉回的稅務處理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及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

 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主要是為了真實地反映企業固定資產的價值,防止企業虛增資產和利潤,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即使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以後又得到恢復,那麽在進行固定資產減值轉回的會計處理後,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也不應超過未發生固定資產減值情形下該期期末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因此對於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有兩個限制性條件:壹是本期轉回的金額應不高於“本期末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與本期末調整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前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之差”;二是本期轉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後,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不應高於在不考慮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情形下進行折舊後當期末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作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不僅影響減值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而且對以後期間的所得稅費用也會造成影響,因此要認真處理好。這裏的關鍵是要把握住減值損失的轉回方式及其時間,具體涉及以下三種情形:

 1.因折舊政策調整而轉回減值損失。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稅所得,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此時會計折舊費與應稅折舊費之間的差額即為因折舊政策調整而轉回的減值損失,應調整增加轉回期間的所得稅費用。

 2.因固定資產價值恢復而轉回減值損失。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如果原導致減值的各項因素發生變化或者已經消除,使固定資產的價值得以恢復,應當對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予以轉回;同時,還應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可能出現全部恢復或部分恢復兩種情況。全部恢復是指期末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等於或大於不考慮減值因素時的賬面價值;部分恢復是指可收回金額大於期末減值測試前的賬面價值,但小於不考慮減值因素時的賬面價值。在第壹種情況下,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應全部轉回,使減值轉回後的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等於不考慮減值因素時的賬面價值;在第二種情況下,只能部分轉回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使轉回後的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等於其可收回金額。但無論固定資產價值全部恢復或部分恢復,各期的應稅所得均不受影響。因價值恢復而轉回的減值損失,應調整增加轉回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3.因處置固定資產而轉回減值損失。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出售、轉讓、報廢等,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處置損益應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但是,如果該項固定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與計入應稅所得的金額可能存在差異。此時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為:處置收入-(固定資產原價-累計折舊-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清理費用;計入應稅所得的金額為:處置收入-(固定資產原價-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清理費用。兩者之間的差額即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轉回的減值損失,應調整增加處置期間的所得稅費用。

 例:ABC股份有限公司為壹家生產型企業,有關資料如下:

 (1)2000年12月份購入壹臺大型設備並投入使用,全部價款為200萬元(含增值稅進項稅),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10萬元。

 (2)2003年1.2月31日,公司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設備發生減值,可收回金額為101 萬元。

 (3)2005年12月31日公司在進行檢查時發現,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對公司產生有利影響,可收回金額為 140萬元。

 (4)假設整個過程不考慮相關稅費,該設備壹直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凈殘值始終為1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沒有發生變化,為簡化起見,本例按年計提折舊。

 原值 折舊 凈值 準備 凈額

 200 19 200-19=181

 200 19 181-19=162

 200 19 162-19=143 143-101=42 101

 200 (101-10)/7=13 143-13=130

 200 13 130-13=117 140

 (第二種假設100)

 計算步驟:建議先列個如上所示的表格,壹目了然。然後計算如下幾個數據:

 1.正常情況下計提折舊後的凈值(200-19×5=105)。

 2.計提減值準備後的帳面凈額(200-19×3-13×2-42=75)

 3.正常情況下累計折舊的數額(19×5=95)

 在計算可收回金額與正常(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折舊的凈額孰低。

 1.如果可收回金額大於正常情況下折舊的凈值:

 如本例題,2005年轉回時候,可收回金額140萬元,正常情況下的凈值為200-19×5=105萬元。

 如果可收回金額大於正常折舊的凈值,那麽原已經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2萬元)都轉回。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2萬元(原來計提的數額)

 貸:營業外支出 30 (按正常情況下計提的折舊固定資產的凈值105與計提減值準備後的帳面凈額117-42=75元的差)

 累計折舊 12 (正常計提折舊數額19×5=95與已提折舊83的差)

 2.如果可收回金額小於正常情況下折舊的凈值:

 假設2005年轉回的時候,可收回金額為100萬元,那麽轉回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原計提的減值準備42-(按正常情況下計提的折舊固定資產的凈值105-可收回金額100)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37 (準備42-(正常數額105-收回100))

 貸:營業外支出 25(可收回金額100-在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的帳面凈額75)

 這裏用可收回金額而不用正常情況下折舊的凈值是因為可收回金額小於正常情況下折舊的凈值累計折舊12(正常計提折舊數額19×5=95與已提折舊83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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