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稱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具體辦法,在該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工作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