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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麽情況下需要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明,對對方公司有什麽影響

1、納稅人到外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2、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和對方公司沒有關系,開外經證所需材料:

(1)合同原件(2)原件復印件(3)稅務大廳填申請表(4)公章

(5)工程類合同必須要有中標通知書,如果沒有需要業主開情況說明。

3、什麽叫外出經營許可證,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的部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申請,經審核無誤後,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外縣(市)稅務機關的報驗登記管理

(1)納稅人申報,納稅人應在到達外出經營地進行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同時提交如下證件、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2)受理,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審核納稅人填寫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報資料是否齊全,審核無誤後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手續。

(3)查驗,辦理報驗登記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實地查驗,報驗與實際壹致的,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署意見並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不壹致的,報驗地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理。

納稅人所攜帶貨物未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註明地點銷售完畢需異地銷售的,必須經過註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並在證明上轉註;異地銷售而未經註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轉註的,視為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的納稅人需使用發票的,需提供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後,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並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繳銷未使用發票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註銷處理,並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註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執聯)交納稅人送證明填發地稅務機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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