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和對方公司沒有關系,開外經證所需材料:
(1)合同原件(2)原件復印件(3)稅務大廳填申請表(4)公章
(5)工程類合同必須要有中標通知書,如果沒有需要業主開情況說明。
3、什麽叫外出經營許可證,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的部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申請,經審核無誤後,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外縣(市)稅務機關的報驗登記管理
(1)納稅人申報,納稅人應在到達外出經營地進行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同時提交如下證件、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2)受理,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審核納稅人填寫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報資料是否齊全,審核無誤後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手續。
(3)查驗,辦理報驗登記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實地查驗,報驗與實際壹致的,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署意見並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不壹致的,報驗地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理。
納稅人所攜帶貨物未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註明地點銷售完畢需異地銷售的,必須經過註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並在證明上轉註;異地銷售而未經註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轉註的,視為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的納稅人需使用發票的,需提供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後,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並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繳銷未使用發票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註銷處理,並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註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執聯)交納稅人送證明填發地稅務機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