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債權轉讓交稅嗎
債權轉讓需要繳稅。
1、債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
對於“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壹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
(1)印花稅采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所以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征收印花稅。
(2)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所列應稅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二、債權轉讓要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壹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舉例說明之。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壹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壹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壹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三、哪些債權可以轉讓
(壹)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