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為了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壹、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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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江西小規模納稅人和小微企業實行按季申報記者從省國稅局獲悉,自今年4月1日起,江西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或預繳企業所得稅,不再按月申報。
據悉,簡並申報繳稅次數實行後,江西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同時,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給予納稅人選擇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對於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此外,納稅人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
省國稅局納稅服務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辦稅服務廳擁擠、排隊時間長是納稅人反映較多的熱點問題。小微企業受經營規模、信息化辦稅成本等影響,網上辦稅面相對較低,大部分選擇到辦稅服務廳辦稅。簡並小微企業申報繳稅次數,將相應減少納稅人往返稅務機關頻次,有利於減輕辦稅負擔,同時將極大地緩解辦稅服務廳擁擠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