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全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8)偶然收入。
擴展數據: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其中,稿酬所得金額減少70%。
費用扣除: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按800元計算扣除費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計算扣除費用。
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作為扣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扣繳稅款。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扣繳率表二(見附件),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扣繳率。
居民個人在匯算年度綜合所得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並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多退少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