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以下簡稱“《通知》”)首先對網絡紅包進行定義,為:“企業為廣告、宣傳或擴大企業用戶等目的而通過網絡隨機向個人派發紅包”。
(解釋:1.主體是企業;2.企業服務號支付(服務號開通支付功能需要驗證企業對公賬戶);3.目的是促進企業的銷售,提高企業的聲譽;4.獲益個人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該通知中明確:
1.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2.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紅包不征稅;(類似於美團外賣的抵用券)
3.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征稅;
例子:某公司為擴大公司知名度,贊助了某電視節目,為進壹步宣傳在現場發放了100萬元的微信紅包。
解析對於企業,此筆費用應確認為“銷售費用”,在年度營業收入15%以內允許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
借:銷售費用? 1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微信錢包? 100
對於個人,應按偶然所得繳納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借:銷售費用 20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稅 20
補充:如在美團購買外賣直接有券進行抵扣的優惠類紅包,通常是壹種營銷模式,企業在贈送時候,不需要做業務處理,但是要做備查登記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