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註銷清算報告由清算組出具。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企業清算程序流程是什麽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於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3)企業債務;
(4)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清算財產清償後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6)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