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轉賬到個人賬戶,是否需要交稅,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1、公司轉賬到股東個人賬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如果公司轉賬到股東個人賬戶相關借款,超過1年股東未歸還就需要依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交納個人所得稅。未超過1年的則不用交稅。2、公司轉賬到其他個人賬戶。壹般來說只有以下款項,允許可以直接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而且單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壹)工資收入,證明材料為: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二)獎金,證明材料為:獎勵證明。(三)勞務收入,證明材料為: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四)金融業保證金等,證明材料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五)保險理賠費用,證明材料為:保險公司的證明。(六)其他合法款項,比如:出差報銷費用,股息紅利等。以上轉賬中,工資收入、獎金、勞務收入等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融業保證金、保險理賠費用等則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