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六條違法行為具體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 (壹)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主要包括:(1)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二)私自買賣、倒賣發票的;(三)販賣、窩藏假發票的;(四)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的;(五)偷(用)發票的;(六)其他不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三)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主要包括:(1)應取得而未取得的發票;(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的;(3)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人自行變更名稱、金額或增值稅;(4)填寫發票並入帳;(五)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五)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主要包括:(1)丟失發票;(2)損壞(撕毀)發票;(三)遺失或者擅自銷毀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的;(四)未按規定上繳作廢發票的;(五)印制發票的企業、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遺失發票或者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六)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的;(七)其他未按規定保存發票的行為。(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