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指出,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除以上三條外,稅率為6%。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後銷售不動產是11%,2018年5月1日後改為10%,19年4月1日後改為9%。
房地產轉讓(realestatetransfer)是指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建築物、附(引)著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買賣、交換、贈與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房地產交易客體其有合法性,是房地產轉讓行為合法的基本前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房地產,未經其他***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